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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庆标与郑何生、林仕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标,郑何生,林仕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780号原告周庆标,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干江镇楚栈南路13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毅辉,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何生,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干江镇木杓头村木杓头46号。被告林仕菊,又名熊士菊,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干江镇木杓头村木杓头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标与被告郑何生、林仕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庆标于2010年7月1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何生、林仕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标撤回对被告郑何生、林仕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庆标负担。审 判 长 袁    湘    裕审 判 员 罗明国人民陪审员蔡行宝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春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