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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黎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黎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民初字第560号原告何某某。被告黎甲。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黎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何某某诉称,2007年9月17日,被告黎甲与我签订了建德市××潭镇××花园××号房屋装璜协议,工程预算价格在350000元左右,2008年1月5日工程某某,决算后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380000元。至2010年2月,被告黎甲共计支付给我工程款人民币70000元,尚欠工程款310000元未予支付。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由被告徐某某立即支付我工程装璜余款人民币3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何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举证如下:证据材料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情况,以及原告系建德市乾潭镇新颖装饰服务部业主。证据材料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建房权某某移字第002012号房屋所有权证(均来源于建德市房地产管理处)。证明坐落于建德市××潭镇××花园××号房屋(复式排屋第三、第四两层及跃层,建筑面积为256.46平方米)系被告黎乙夫妇购买及所有。证据材料三:装修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以建德市乾潭镇新颖装饰服务部的名义与被告黎甲签订了装修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所有的乾潭镇求是花园9幢201号房某某行室内装修,双方对装修价款、期限等进行了约定。证据材料四:装修工程某算清单一组。证明装修工程完工以后双方进行了决算(决算由被告黎甲签字认可),决算后的总价款为人民币380000元。证据材料五:证人林某到庭作证。证言的主要内容为:证人在被告黎甲所投资开办的建德市浩南家纺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知晓坐落于建德市××潭镇××花园××号房屋系被告黎乙夫妇购买并所有,以及被告家的室内装修工程系原告承建,对于工程价款和尚欠款情况,证人也听被告妻子说过,被告妻子还曾欲委托证人代理诉讼。证明原告为被告进行了室内装修及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的相关情况。被告黎甲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未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提出抗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和举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五组证据材料,本院审查后认为,均客观真实、来源和形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书证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2007年9月17日,被告黎甲与其妻子购得坐落于建德市××潭镇××花园××号房屋(复式排屋第三、第四两层及跃层,建筑面积为256.46平方米)后与原告何某某(以建德市乾潭镇新颖装饰服务部的名义)签订了装修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有的上述房某某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预算总价款在350000元左右,由被告于合同签订后支付20000元、于木工进场后支付30000元、于油漆工进场后支付20000元,总工程完工后3个月付清余款;工期为90天,合同还对工程质量等作了约定。2008年1月,原告所承建的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双方经决算确定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380000元。此后,被告至2010年2月,共计支付给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0000元,尚欠工程款310000元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原告为被告装饰装修房屋,被告接收装修工程成果并与原告共同达成工程某算单,确认了工程总价款为380000元,故其应及时支付工程价款,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70000元,余款310000元至今未付。被告逾期未付的行为,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黎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某工程款人民币31000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75元,由被告黎甲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蔡 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