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龙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启福与龙泉市赛唯竹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福,龙泉市赛唯竹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42号原告:王启福,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住龙泉市岩樟乡岱岭村岱根自然村39号。被告:龙泉市赛唯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上凉亭。法定代表人:叶爱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王启福诉被告龙泉市赛唯竹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王启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王启福负担。审 判 长 季红英代理审判员 吴高高人民陪审员 曹隆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熊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