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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南法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南法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廖田镇。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长坪乡。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的(2008)南法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南法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员陆元景审判员  莫李辉二〇一0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