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菏开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皇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民初字第267号原告皇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皇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皇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红梅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