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剑丰与纪元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剑丰,纪元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692号原告:徐剑丰,30227197112176131),汉族,办事员,住宁波市鄞州区飞虹新村14幢502室。被告:纪元峰,××0227197712242518),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土桥村陆家圈5组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剑丰诉被告纪元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剑丰于2010年7月12日以无法找到被告纪元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剑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剑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徐剑丰负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