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秀珍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张某某的住址经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时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无此人而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亦未按照有关规定预交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秀珍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