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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孝昌民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汤吉清、汤凤英等与张少春、孝昌县周巷镇农科站卫生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汤吉清;汤凤英;汤国英;汤小英;汤四英;汤焱英;张少春;孝昌县周巷镇农科站卫生室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孝昌民初字第00454号 原告汤吉清,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孝昌孝昌县山村一组,系死者胡金如之子。 原告汤凤英,女,1962年1月7日出生,武汉市黄陂区村10号。系死者胡金如长女。 原告汤国英,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孝感市孝南区镇井吴村。系死者胡金如次女。 原告汤小英,女,1972年1月8日出生,孝昌县山村一组,系死者胡金如三女。 原告汤四英,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孝昌县峰村六组,系死者胡金如四女。 原告汤焱英,女,1979年6月6日出生,孝昌县山村一组,系死者胡金如五女。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清,系孝昌县周巷镇政府干部。特别授权。 被告张少春,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乡村孝昌县科站1号。 被告孝昌县周巷镇农科站卫生室。 代表人张少春。 委托代理人胡琼剑,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吉清、汤凤英、汤国英、汤小英、汤四英、汤焱英与被告张少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吉清、汤凤英、汤国英、汤小英、汤四英、汤焱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  姚建新 审判员  刘再华 审判员  鲁学安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