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刚志、温州市龙特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刚志,温州市龙特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郑刚志。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特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陈庭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刚志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龙特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行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厂房系租赁使用,查询银行账户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142号执行一案(标的60705元本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念宁审判员 郑文忠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