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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毕珍珍与周国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珍珍,周国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90号原告:毕珍珍,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周国锋,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陈方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立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珍珍诉被告周国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珍珍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国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珍珍撤回对被告周国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