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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浙江××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集团有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浙江××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集团有,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775号原告:浙江××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号。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浙江××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浙江××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于天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