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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高某某、曹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1743号原告任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以被告张某某已过担保期间,被告曹某某非借款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两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某撤回对曹某某、张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