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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林冲、林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林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负责人:吴章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于标,系该行员工。被告:林冲,塘镇曙光北路1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诉被告林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江 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永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