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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莲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建永与浙江瓯能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国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永,浙江瓯能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国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莲商初字第643号原告:陈建永,莲都区余岭村火烧桥村2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700120141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路进,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瓯能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南明新村1幢紧电大厦7楼。组织机构代码:73449648-x。法定代表人:赵水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国健,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平,罗马大厦3幢3单元406室。公民身份证号码:××0416。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永与被告浙江瓯能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国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60元,减半收取23430元,由原告陈建永负担。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黄野松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冰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