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邹复安与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复安,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邹复安。委托代理人:陈嗣云。委托代理人:王景。被告: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复安诉被告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复安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复安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复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6元,减半收取1888元,由原告邹复安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淼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