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松执字第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杨学兰与宿松县龙井社区杨屋组承包地费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兰,宿松县孚玉镇龙井社区杨屋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字第0192—5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兰(又名杨贤兰),女,1972年9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学文,男,1976年6月23日生。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龙井社区杨屋村民小组。负责人杨方保,该组组长。杨学兰诉宿松县孚玉镇龙井社区杨屋村民小组(简称杨屋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的(2010)松民一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杨学兰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申请执行人本次受偿35000元后,要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余款14500元,待被执行人杨屋组有土地补偿款到帐后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14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松民一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杨屋组有土地补偿款到帐,双方当事人协商无果,申请执行人杨学兰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1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张海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星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