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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西安兴正元百货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宝鸿实业有限公司保证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兴正元百货有限公司,西安市宝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兴正元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骡马市1号。法定代表人:郑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宝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77号裕朗国际1幢011312室。法定代表人:雷栋,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西安兴正元百货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宝鸿实业有限公司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2008)碑民三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兴正元百货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保证金150000元,诉讼费3300元,本院已受理,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尚未受偿金额为保证金150000元,诉讼费3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碑执字第5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代审判员 夏怀山代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〇年七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