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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执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宿松县孚玉镇龙井社区杨屋村民小组与杨学珍承包地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珍,宿松县孚玉镇龙井社区杨屋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字第0193—8号申请执行人杨学珍,女,1989年1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学文,男,1976年6月23日生。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龙井社区杨屋村民小组。负责人杨方保,该组组长。杨学珍诉宿松县孚玉镇龙井社区杨屋村民小组(简称杨屋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的(2010)松民一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杨学珍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申请执行人本次受偿22010元后,要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余款6790元,待被执行人杨屋组有土地补偿款到帐后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67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松民一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杨屋组有土地补偿款到帐,双方当事人协商无果,申请执行人杨学珍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679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张海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星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