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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鼎丰铝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鼎丰铝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909号原告:浙江鼎丰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定泉。委托代理人:郭炜、娄国樵。被告:浙江中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传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鼎丰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鼎丰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