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永岳与林国富、雷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岳,林国富,雷宝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691号原告刘永岳,居民,昌县妙高镇平昌路14弄5号楼401室。被告林国富,农民,昌县云峰镇白沙村白沙自然村。被告雷宝贵,农民,住遂昌县云峰镇古亭村1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岳诉被告林国富、雷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并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永岳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