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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小雄与张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雄,张春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35号原告朱小雄,湖州市南浔镇马腰村染店兜53号。被告张春丽,越城区鉴湖镇芳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雄诉被告张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小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邓平平审判员刘宏华代理审判员  赵钦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蒋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