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小雄与张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雄,张春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35号原告朱小雄,湖州市南浔镇马腰村染店兜53号。被告张春丽,越城区鉴湖镇芳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雄诉被告张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小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邓平平审判员刘宏华代理审判员 赵钦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蒋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