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朱亚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华,朱亚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09号原告:张国华。委托代理人:龚勇辉。被告:朱亚妮。委托代理人:何远。委托代理人:朱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华与被告朱亚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华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