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南商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与苏州工业园区华成毛毯有限公司、吕根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苏州工业园区华成毛毯有限公司,吕根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1174号原告: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解放桥东堍。法定代表人:周荣林,厂长。委托代理人:车慧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成毛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民生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根弟,董事长。被告:吕根弟,州市工业园区莲花新村五区18幢204室。原告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成毛毯有限公司、吕根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犇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文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