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乐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克新与李俊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新,李俊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克新。被执行人李俊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新与被执行人李俊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俊业暂无执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新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08)乐红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兴审判员 吴雪源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