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茂葵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848号原告:吴茂葵,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漓江街35号。委托代理人:朱徐良,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中路576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西路108号。负责人:季裕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志丰,公司员工,住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汪姜街中巷6号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茂葵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茂葵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7元,由原告吴茂葵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