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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马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开马民初字第69号原告:郑某。被告:徐某。原告郑某为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日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当庭宣判。原告郑某、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起诉称:1986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原霞山乡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87年生于一女,取名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丙,现年17岁,就读于马某中学。原、被告结婚后,被告赌博成性,不顾家庭,原告虽多次劝阻,但其仍屡教不改,夫妻之间为此经常争吵、打架。2010年端午节,被告为琐事殴打原告,幸被家人制止。原告为家庭生计,在杭州打工10余年抚养小孩,但被告侮辱原告生活作风有问题,给原告名誉造成损害。原告认为,被告赌博成性,又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已失去共同生活基础,现已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儿子徐丙由原告抚养;婚后债务8000元,双方各半分割。被告徐丁答辩称:以前偶尔小赌一两次是有的,保证今后不再赌博了。被告也只是口头上说原告生活作风有问题,心理其实是相信原告的,平时说的是气话。被告也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0年端午节的时候为了琐事双方在争吵的过程某被告推了原告,这是被告的不对,以后不会再犯了。希望今后双方能心平气和的沟通,不再争吵,原告的身体不好,希望她能在外面少做点事情,被告会对家庭负责的,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故不同意离婚。原告郑某为证明其诉讼的主张,向本院举证有: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丁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1986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12月30日在开化县霞山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1987年生育一女,已成家,××××年××月××日生育一子。2010年端午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产生隔阂,婚姻关系出现裂痕。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先后生育两子女,双方经过多年的共同生活,具有良好的夫妻感情基础。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地步,只要原、被告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为对方着想,相互之间扶持,共同致力于家庭生活,多沟通,夫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日飞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