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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立他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某某、宁波××××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某某,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立他字第12号申请人:蔡某某。被申请人: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代表人:李某某。申请人蔡某某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宁波××××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经听证,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裁定受理该清算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蔡某某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民事案件,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及时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红审 判 员 傅新德代理审判员王惠之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    秧    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