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525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郭盛力与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盛力,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5256号原告郭盛力,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劲,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208号。法定代表人雷光良,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王伟,无业。委托代理人汪艳萍,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雷,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盛力与被告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盛力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盛力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盛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郭盛力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何 燕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李俊毅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中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