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费某某与戴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609号原告:费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诉被告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某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戴某在银行的存款3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