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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费某某与戴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609号原告:费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诉被告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某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戴某在银行的存款3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