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梁多利与屠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多利,屠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758号原告:梁多利,,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凉姜乡新光村赵嘴组68号。被告:屠金刚,,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孙端镇三条溇村2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多利诉被告屠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