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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施某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施某某,何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396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武义县××号。法定代表人:裘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施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施某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何某某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全部审结后一并确定。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蓝俏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