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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牡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武凤金与魏庆孟、魏庆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凤金,魏庆孟,魏庆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牡商初字第130号原告:武凤金,市民。被告:魏庆孟。被告:魏庆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凤金诉被告魏庆孟、魏庆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凤金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凤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凤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凤金负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