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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新亚与车昌华、德清县永宁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亚,车昌华,德清县永宁建材有限公司,车旭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80号原告陈新亚,农民,身份证号:33052119640920191x,家住德清县新市镇梅林村钱家桥店前10号。被告车昌华,身份证号码:330521195307024612,家住德清县新市镇白彪村施木桥25号。被告德清县永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白彪村。法定代表人车旭明。被告车旭明,身份证号码:330521197901124615,家住德清县武康镇顺达路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苦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