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必成与朱深水、义乌市普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必成,朱深水,义乌市普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051号原告:朱必成,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宅三村1组。委托代理人:金伦有,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尊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深水,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后宅街道马踏石村3组。被告:义乌市普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大陈大道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必成诉被告朱深水,义乌市普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必成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必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原告朱必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