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某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某与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苏某民初字第87号原告楼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楼乙。被告金某甲。原告楼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晓勤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某、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金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月20日在义乌市苏某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金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被告金某甲于2008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抓,判了6年有期徒刑,并且在被告入狱后陆续有债主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因被告严重刑事犯罪被判六年及被告私自向外借款等事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金某乙在被告服刑期满后随被告生活,被告本人向他人借款的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金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一定要求离婚,那应当由原告负担部分债务。对于小孩问题,如果我还在监狱,小孩由原告抚养,我出去后,小孩由我抚养,要求原告承担至小孩18岁止的抚养费。家里的房子都是我出钱造的,应该归我所有。经审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原、被告相识恋爱,2004年1月20日,双方在义乌市苏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金某乙。婚后,被告金某甲于2008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捕,被判有期徒刑6年。为此,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告曾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因其未交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件1份、户口本原件1份(庭审后领回原件)、民事起诉状原件1份、民事裁定书原件1份、借条复印件1份、传票原件1份、公告原件1份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被告虽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入狱,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被告悔过态度较好,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多考虑家庭子女的利益,加强思想沟通,原、被告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楼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楼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附注】(2010)金义苏某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