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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榆民一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贺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贺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民一初字第777号原告某某公司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贺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