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香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甜、姚红枚等与珠海市万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张甜,女,汉族,住所:湖北省浠水县。身份证号码:×××3325。法定代理人姚红枚,女,汉族,住所:湖北省浠水县。身份证号码:×××3320。原告姚红枚,女,汉族,住所:湖北省浠水县。身份证号码:×××3320。原告肖忠喜,男,汉族,住所:湖北省团风县。身份证号码:×××2014。原告何汉珍,女,汉族,住所:湖北省团风县。身份证号码:×××4822。委托代理人陈少华,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万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梅华西路911号1栋一层B区。法定代表人谭创明,总经理。被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甜、姚红枚、肖忠喜、何汉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80元,收取942元,余款免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魏斌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