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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知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网信计算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网信计算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知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网信计算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雄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东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晓明。杭州网信计算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信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网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雄杰,被上诉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寰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电影作品《无间道III》由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和天津电影制片厂联合出品。2007年2月17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第13439号《发行权证明书》一份,内容为:电影《无间道III》由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和、天津电影制片厂联合出品,该片于2003年12月在香港完成,并于2003年12月首次在香港发行,影片的发行资料如下:发行公司:中影寰亚公司,发行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行期限:2005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发行公司享有发行地区电影、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2005年5月12日,天津电影制片厂出具一份《版权声明契约》,声明同意将《无间道III》享有之任何权利(包括著作权及版权)无偿转让予寰亚电影有限公司,该厂不拥有该片的版权、收益及其他相关权利。2009年3月18日,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许允斌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公证人员会同许允斌来到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苑风情小区15幢15-1、15-2号的“网信网吧”。经公证人员对电脑设备、网络环境等硬件设施和IE浏览器等软件测试无异常后,监督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许允斌在前台办理登记手续后用该网吧发放的编号为0809上网卡登陆电脑,完成以下操作:在下载并安装好“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后,点击桌面上的“网吧影院”进入地址为“www.wavod.com”网吧影院的页面;在上述页面“立即搜索”的左侧的空格栏中输入“无间道III”后,点击“立即搜索”进入“无间道III”搜索结果页面,按“Printscreensysrq”键截取1幅图片粘贴到Word文档中。在上述页面点击“点播”,进入《无间道III》播放图标页面。点击上述页面中的“观看”,《无间道III》全集影片开始播放。(2009)浙杭西证民字第1744号公证书附打印页显示,电影《无间道III》播放页面的网址为http://www.wavod.com/movie/index.html”,页面上还显示有“最新热门电影、电视剧、动漫与综艺节目实时更新中”等字样。庭审中,现场登陆“http://www.wavod.com”网站,可直接进入“WA影院”,其页面显示:用户须登记注册并缴纳一定费用后方能在线观看该网站中的影片;另外,该网站上已没有电影《无间道III》。网信公司确认上述公证书中所反映的事实,并称:普通用户须注册付费后方可在“WA影院”(网址为“http://www.wavod.com”)上在线观看,其经营的“网信网吧”已经向网吧影院支付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从该网吧可直接登陆网吧影院观看影片。“http://www.wavod.com”(“WA影院”)网站负责人为朱秀云。中影寰亚公司认为,网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中影寰亚公司对电影作品《无间道III》享有的专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给中影寰亚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中影寰亚公司于2009年10月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网信公司赔偿中影寰亚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2、由网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香港影业协会于2007年2月17日出具第13439号《发行权证明书》,中影寰亚公司作为电影作品《无间道III》的发行公司,享有该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中影寰亚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权利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并索赔。网信公司辩称中影寰亚公司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但对此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故确认中影寰亚公司已取得了电影作品《无间道III》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对他人未经合法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影《无间道III》之行为独立提起诉讼,中影寰亚公司系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中,网信公司以其经营的“网信网吧”名义向被控侵权的“WA影院”网站登记注册,缴纳一定费用,并在“网信网吧”的电脑桌面上以“网吧影院”图标进行设置,从而引导默认访问“WA影院”(有时为网吧影院,网址为“http://www.wavod.com”),以致网吧上网者易于访问该网站。网信公司作为专业网吧经营者,其向为数众多的不特定上网者提供上网服务并由此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法律地位并不同于作为个人的终端网络用户。网信公司应对其向上网者提供在线播放诸多影视作品服务的行为承担较高的著作权注意义务。作为网吧经营者,网信公司应当知晓对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影视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时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及该网站并非涉案影片的原始著作权人,鉴于此,网信公司应当审查该网站经营者是否已取得涉案影片相关著作权人之授权,但网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相关注意义务。再者,网信公司明知自己只是向该网站支付了相对低廉的一定费用,而成为该网站的注册用户,且网信公司应当注意到该网站网页上并没有任何表明“该网站对网站上的影视作品享有合法权利”之内容,相反,该网站上明确标有“本网站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健康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之免责声明。因而,网信公司完全应当知晓该网站对播放的包括电影《无间道III》等影视作品并无合法授权,网信公司对此显然存在过错。网信公司对涉案网站经营者未经合法授权即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电影的侵权行为构成帮助,并由此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信公司的行为必将导致中影寰亚公司对涉案电影行使权利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已侵犯了中影寰亚公司对电影作品《无间道III》所享有的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向中影寰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网信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于中影寰亚公司提出的赔偿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因中影寰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10000元是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网信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该赔偿额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赔偿额,鉴于涉案电影《无间道III》使用范围限于特定的网吧环境内,消费群体、收费方式特定,综合考虑电影《无间道III》的知名度,网信公司的主观过错及网吧的规模、收费标准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中影寰亚公司主张的为制止侵权所支出合理费用(含律师费),亦依上述情况予以酌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判决如下:一、网信公司赔偿中影寰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中影寰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影寰亚公司负担17元,网信公司负担33元。宣判后,网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网信公司称:1.中影寰亚公司提交的(2008)杭证民字第6101号公证书上明确了适用的城市范围,一审判决未说明理由,即确认该公证书可在杭州市作为维权之证据不当。同时该公证书中的《发行权证明书》不能证明中影寰亚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涉案影片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影寰亚公司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合法;2.(2009)浙杭西证民字第1744号公证书系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而该所与所公证事项并无利害关系,依法不能作为公证申请人,故该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3.帮助侵权的前提是帮助者明知或应当明知涉案网站上传侵权信息,而涉案网站上有大量影片,且处于不断更换之中,原审法院要求作为使用者的网吧负有审查涉案网站上传影片是否具有合法授权的注意义务,明显过于苛刻。本案中,网信公司只是善意的链接,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原审法院认定网信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依据不足。且既然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共同侵权,涉案网站与帮助侵权者则应作为必要共同被告,原审法院在涉案网站经营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不予追加不当;4.对于中影寰亚公司就同一网站同一影视作品分别起诉不同网吧的行为,原审判决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影寰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中影寰亚公司答辨称:网信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中的公证书的效力,中影寰亚公司一审主体资格等问题,当事人已在一审中作了充分辩论,故二审中不再重复。针对网信公司新提出的:1.网信公司混淆了链接和快捷方式的区别,法律没有也不可能对设置快捷方式规定免责条件,网信公司要求免责无法律依据。网信公司需向涉案网站交纳一定费用才得以使用,其是经营性网吧,以快捷方式提供在线观看影视作品,目的是为吸引更多上网者,从而获得更多利润,因此其行为不是一个消极的行为,正是由于网信公司采取了积极行为,才使得侵权网吧的侵权行为得以实现;2.本案涉案网站没有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其主体是违法的。网信公司在设置快捷方式时未尽审查义务,应构成帮助侵权;3.本案涉案网站与网信公司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对帮助侵权者单独起诉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作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网吧在将涉案网站设置为电脑桌面快捷方式,引导网吧用户访问涉案网站时,未对涉案网站是否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进行审查。综合网信公司的上诉理由和中影寰亚公司的答辨理由,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中影寰亚公司提交的(2008)杭证民字第6101号公证书上记载的适用范围应如何理解,该公证书能否证明中影寰亚公司在本案中享有诉权及中影寰亚公司提交的证据光盘是否已过举证期限;2.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人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申请的证据保全公证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维权的有效证据;3.网信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与涉案网站是否为必要共同被告以及权利人就同一网站同一影视作品分别起诉不同网吧是否属一案多诉。本院分析认定如下:1.(2008)杭证民字第6101号公证书上限定使用地的表述为“此文件仅限用于中国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州市等全国各省市作维护知识产权之用。”该方式是例举加概括,中国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州市为例举,全国各省市为概括,故其使用范围应当包括浙江省。香港影业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同意承担香港影视作品在大陆出版发行的认证工作。现中影寰亚公司提交的《发行权证明书》明确记载,中影寰亚公司是电影作品《无间道III》的发行公司,享有该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况且中影寰亚公司提交的《无间道III》光盘上记载的发行人与《发行权证明书》记载的发行人可相互印证。在网信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中影寰亚公司已取得了电影作品《无间道III》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不当,中影寰亚公司系本案的适格主体。至于中影寰亚公司一审中提交的证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无间道III》光盘,是在网信公司对其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作为补强证据提交应予准许,故原审法院程序并不违法;2.(2009)浙杭西证民字第1744号公证书的申请人与该公证书在未被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前应属有效,对于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网信公司作为专业网吧经营者,向不特定的上网者提供上网服务,并获取相应的利益,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于作为个人的终端网络用户,应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在将涉案网站设置为电脑桌面的快捷方式,引导网吧用户访问涉案网站时,应当知道涉案网站并非涉案影视作品的原始权利人,在传播影视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其并未审查涉案网站是否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且在涉案网站声明不承担因内容合法性引起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仍采取快捷方式指向涉案网站并以此获利,客观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帮助作用,故应对涉案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将帮助侵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故本案中网信公司和涉案网站并不非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被告,原审法院未根据网信公司的申请追加涉案网站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权利人就同一网站同一影视作品分别起诉不同网吧也不属于一案多诉。综上,本院认为,网信公司在应知涉案网站可能存在上传侵权影视作品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网吧电脑上,用快捷方式直接指向涉案网站,构成对涉案著作权的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诉人网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网信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