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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铜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铜陵皖江农村合作银行钟鸣支行与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皖江农村合作银行钟鸣支行,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铜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铜陵皖江农村合作银行钟鸣支行,住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负责人:周东春。被执行人: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夏德明。关于铜陵皖江农村合作银行钟鸣支行与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铜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已对被执行人的座落在钟鸣私营工业园区的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房、厂房、配电房等均已查封,现正处拍卖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铜执字第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斌审判员  周斐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