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1118号原告华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原告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智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某和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某某诉称:原告曾系杭州市滨江区爱吧酒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2009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酒吧转让给被告,转让款于签订合同次日付清,若违约,则支付违约金5万元,经营负责人未更换前被告营业所产生的所有纠纷由被告承担。但被告至今尚有转让款5万元未付。由于被告在经营期间拒绝交纳版权费,致使中育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育公司)向原告起诉要求赔偿15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出面与中育公司调解,但被告置之不理,无奈原告出面与中育公司达成赔偿5.50万元的协议。由于被告对经营负责人更换之事一拖再拖,致使原告被牵连。现起诉要求被告付清转让余款5万元,承担违约金5万元,支付版权赔偿5.50万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款4万元,承担违约金5万元。被告陈某某辩称:原、被告签订酒吧转让合同,被告已支付转让款143万元属实。被告在实际经营期间为原告垫付水电费10674元,加上原告欠杭州黑松贸易有限公司款项18000元,该公司经常向被告催讨,虽然被告未付,但原、被告因此产生了矛盾。原告未协助被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因原告的申请,酒吧于2010年2月10日被工商部门注销,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应予赔偿。酒吧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导致被告不能正常经营,停业40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华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酒吧转让合同1份,欲证明原告将酒吧转让给被告,转让款148万元,若一方违约,则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工商注销材料一份,欲证明因原告的申请,酒吧于2010年2月10日被工商部门注销。经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7月8日,原、被告订立爱吧酒吧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杭州市滨江区爱吧酒吧转让给被告,转让总价148万元(含2009年10月18日前的房租费),于合同签订次日交付,原告将所有营业执照等证件移交给被告,包括酒水、饮料、其他物品等所有财产,被告将在合同生效后二个月更换经营负责人,原告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若违约,则支付违约金5万元等内容。合同订立后,被告已付转让款143万元,尚欠5万元,原告同意扣除被告垫付的水电费和有线电视费共计1万元。被告虽接受了原告移交的相关证件和转让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负责人的更名手续。另查,杭州市滨江区爱吧酒吧于2005年11月10日成立,至2009年11月9日经营期满,经营者为华某某。因原告的申请,杭州市滨江区爱吧酒吧于2010年2月10日被工商部门注销。本院认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原、被告订立的爱吧酒吧转让合同实际上是酒吧经营者及财产所有权的变动,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转让余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支付了大部分转让款,故原告主张的约定违约金应酌情予以减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某某转让款4万元;二、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某某违约金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白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