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500号原告:宋××。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吕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