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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500号原告:宋××。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吕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