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0102民初5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0
公开日期: 2020-08-05
案件名称
鲍金莲与沈阳市和平区众悦夜郎蛙美食餐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鲍金莲;沈阳市和平区众悦夜郎蛙美食餐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102民初5149号原告:鲍金莲,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众悦夜郎蛙美食餐厅,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2MA0TWD0C1G。经营者:杨长石,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娇,女,该公司员工。原告鲍金莲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众悦夜郎蛙美食餐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金莲、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众悦夜郎蛙美食餐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金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9年4月-5月的工资5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未签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18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8年5月20日到被告处工作,2019年5月17日从被告处离职,截止原告离职时,原告2019年4月至5月份的工资,被告未给付给原告,在原告在职期间,被告也一直未给原告缴纳保险,原告无奈离职,且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基于以上事实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众悦夜郎蛙美食餐厅辩称,原告没有在我单位工作过,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承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一份银行明细一份(鲍金莲名下农行卡号:62×××73),该银行卡显示:通过卡号为62×××77分别于2019年1月23日鲍金莲以工资形式转账699.05元,于2019年4月16日转账3600元。庭审后,本院依法到中国农业银行查询,卡号为62×××77的用户名为杨爽。庭审中,被告称其不认识杨爽。庭后,被告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依法,载明:“我单位没有杨爽这个员工,开工资均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经查询,沈阳市和平区众悦夜郎蛙美食餐厅的经营者为杨长石。2019年11月22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9年4月-5月的工资5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未签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1800元。该委于当日作出沈和劳人仲不字[2019]243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由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众悦夜郎蛙美食餐厅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鲍金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鲍金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李易宸书记员王皓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