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绍兴富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绍兴富祥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368号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镇路457弄8号104室。法定代表人袁海婴。被告绍兴富祥电气有限公司。道九一村(会稽路)。法定代表人李定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富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