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於新根与王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新根,王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680号原告:於新根。被告:王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於新根诉被告王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於新根于201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於新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新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於新根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