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238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被告系人造石材销售加工业务的经营者,曾到原告家中加工制作厨房灶台而与原告���识。2009年8月31日,被告以开展业务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30000元的请求,原告筹得27000元后出借给被告,并由其出具书面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高某某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正,过年前归还壹万,借款人陈某某,2009年8月21日”,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分半。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09年11月23日,2010年3月11日勉强支某某告6个月利息2400元,不但未按约偿还原告1万元借款,还一次次欺骗原告并明确表示拒绝归还尚欠的17000元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整,并按月利率1.5%支付从2010年2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交借条原件一份,载明:“今���到高某某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正,过年前归还壹万,借款人陈某某,2009年8月21日。”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元,并约定其中10000元在2010年春节归还的事实。被告陈某某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力,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于2009年8月21日向原告高某某借款27000元,并约定其中的10000元借款在2010年2月13日前归还,但被告在约定期满后未归还10000元借款,且对未约定借款期限的17000元在原告多次催讨后一直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高某某提供借款27000元给被告陈某某,对其中的10000元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应在借款期满后归还该笔借款;对其中的17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现被告在借款期满后未归还10000元借款,并经原告催讨,对剩余的17000元借款亦未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归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借款利息,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某某借款27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对其中10000元借款支付自2010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至的利息,对其中的17000元借款支付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郑 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