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县义鑫化纤有限公司与绍兴骏丽轻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义鑫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950号原告:绍兴县义鑫化纤有限公司66),住所地:绍兴县钱清原料市场一区76号。法定代表人:丁伟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骏丽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山前徐村。法定代表人:顾根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义鑫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骏丽轻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知原告在接到缴款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