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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牡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文英与朱金明、朱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英,朱金明,朱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牡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刘文英。被告:朱金明,农民。被告:朱景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英与被告朱金明、朱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英于201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刘文英负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