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130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0
公开日期: 2020-08-06
案件名称
陈阳、惠州市艺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阳;惠州市艺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黎世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执69号 申请执行人:陈阳,男,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艺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联和青塘村。 法定代表人:黎世意。 被执行人:黎世意,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阳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艺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黎世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12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确认被执行人惠州市艺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黎世意欠申请执行人陈阳购房款38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共计410000元,如果被执行人惠州市艺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黎世意于201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了结。如果被执行人惠州市艺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黎世意超过2019年9月30日后未支付上述款项愿意支付购房款38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共计48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由两被告直接转账支付至下列账户,收款人:陈阳,开户行:中国招商银行布吉支行,账号:62×××45)。二、本案诉讼费479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申请执行人陈阳负担。本案执行费68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阳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艺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黎世意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截止至今日本案总执行为购房款334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67000元,于2020年9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于2020年10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于2020年11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67000元,如被执行人按上述还款协议履行完毕,则本案执行完毕。二、本案执行费68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三、申请执行人同意签订本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以及解除账号冻结及微信账号的冻结,本案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1302执69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志明 审判员 马 君 审判员 纪舜龄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魏向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