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尹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东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尹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朱冬根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朱某”的姓名与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中的“朱冬根”并不相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朱某的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锦晶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顾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