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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东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尹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东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尹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朱冬根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朱某”的姓名与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中的“朱冬根”并不相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朱某的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锦晶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顾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