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家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家私有限公司,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09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袁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家私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4月17日作出的深坑劳仲案(2010)24号之1-2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家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以与被申请人袁某某达成调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家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家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家私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人民币200元由本院退回给深圳市××家私有限公司。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巍(兼) 来自: